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州片区2015年度试验项目清单(33项,87条措施) |
| 填表时间:2015年2月15日 |
一、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7条) |
| 试验项目 | 序号 | 试验内容及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优化商事登记制度 | 1 | 继续提速“先照后证”,建立完善登记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应用对接。 | 福州片区管委会,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市数字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市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市市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办,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2 | 简化企业登记手续 | 2 | 对外资设立、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实行“一表申报、一口受理、一照三号”服务模式。 |
3 | 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 3 | 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施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4 | 健全社会服务体系 | 4 | 实现资产评估、鉴定、咨询、认证、检验检测等职能市场化,逐步交由专业服务机构承担。 |
5 | 放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门槛,福州片区内符合资质条的检验机构,可承担发证检验任务。 |
6 | 进一步开放检验检测市场,试点运用市场的手段让福州片区内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承担政府的产品质量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业务。 |
7 | 在福州片区内实施“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告知承诺制”,对在区内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到期复查实行告知承若制,由企业“主动报备、自我公示、自我声明、自我承诺”。 |
二、推进投资管理体制改革(7条) |
5 | 改革投资管理模式 | 8 | 对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之外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外商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国务院规定对国内投资项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 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法制办,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办,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9 | 降低外商投资性公司准入条件。 |
10 | 福州片区内企业再投资或开展业务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有专项规定的除外。 |
6 | 构建对外投资促进体系 | 11 | 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和设立企业实行备案制。 | 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法制办,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办,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12 | 确立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股权投资企业和专业从事境外股权投资的项目公司,支持设立境外股权投资母基金。 |
13 | 支持区内企业使用自有金融资产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自由承揽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 |
14 | 建设涵盖综合咨询、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推荐、投资地介绍,行业分析、境外投资专业服务等功能的对外投资合作“一站式”服务平台。 |
三、通关便利化(7条) |
7 | 加快信息化平台建设 | 15 | 建设福州片区信息化平台,逐步实现福州与平潭、厦门片区之间通关一体化。 | 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办,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8 |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 16 | “单一窗口”一次性递交各管理部门要求的标准化电子信息,推动全程无纸化通关 |
9 | 创新海关监管制度 | 17 | 试行企业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的通关征管作业,大力发展转口贸易。 |
18 | 在确保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简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产品内销手续,促进内销便利化。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产品内销试行选择性征收关税。 |
10 | 创新检验检疫监管制度 | 19 | 试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制度。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的商品、废物原料、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大宗散装商品外,区内进口原产于台湾的商品简化手续。对台湾地区输往自贸试验区的农产品、水产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产品试行快速检验检疫模式。 |
20 | 改革和加强原产地证签证管理,便利证书申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简化《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进口原产地证书提交需求。 |
11 | 建立闽台通关合作机制 | 21 | 开展货物通关、贸易统计、原产地证书核查、AEO互认、检验检测认证等方面合作,逐步实现信息互换、执法互助、监管互认。 |
四、拓展新型贸易方式(8条) |
12 | 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 22 | 试点实施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 | 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办,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13 | 开展大宗商品交易试点 | 23 | 在合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开展大宗商品(包括海产品货物)、仓单的现货交易、远期交易以及场外衍生品交易。 | 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建检验检疫局保税港办,市商务局、市国税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24 | 在保税区内开展大宗商品(大豆、粮食、牛羊肉、橡胶)期货保税交割试点。 |
14 | 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 25 | 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发展“前仓后店”模式,允许在区内设立进口汽车及进口商品的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
15 | 拓展服务贸易 | 26 | 扩大对外文化贸易和版权贸易。 |
27 | 稳步推进外商投资商业保理、典当行试点。 |
16 | 促进服务外包发展 | 28 | 推动软件研发、动漫创意、信息管理、数据处理、供应链管理、移动互联等服务外包业务发展。 | 福州服务外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市经信委,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
29 | 推动台资在区内试点设立合资或独资企业,提供大陆境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存储转发类业务、呼叫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移动互联和信息服务业务。 |
17 |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 30 | 拓展区内融资租赁业务经营范围、融资渠道,简化涉外业务办理流程,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设立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 福州片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州海关,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31 | 允许注册在区内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试点企业同等待遇。 |
32 | 允许设备使用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入设备享受与其他购买方式同等的各项政策。 |
33 | 融资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
34 |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
五、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2条) |
18 | 发展先进制造业 | 35 | 探索在机械设备、船舶制造、电子信息等行业合作研发创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参与制定标准,拓展产业价值链多环节合作。以高新技术企业为基础,逐步形成以电子信息、物联网等关键技术为支撑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打造集研发、生产、孵化、技术服务为一体的两岸高新技术产业合作基地。 | 福州片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台办、市金融办、市外侨办、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福州海关、福建检验检疫局、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州保税港区。 |
36 | 对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
37 | 在工业产品、消费品领域,试行对境外母公司输大陆子公司的仅用于生产工业产品的一般性原材料实施“企业自检、事后监管”工作模式,可免于检验。 |
38 | 提高对自贸区计量器皿生产企业的型式评价试验时效,将原先3个月型式评价试验时间缩短至45个工作日。 |
39 | 改革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计量保证能力评价(C标志)工作。取消C标志发证审核方式,改由企业按照C标志使用的相关要求,自我声明、自我承诺、主动报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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