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商业联合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8-07-07  阅读次数:8905
  

福建省商业联合会章程

 [2011年3月23日福建省商业联合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福建省商业联合会”(FUJIAN  PROVICIAL  ASSOCIATION  OF COMMERCE)英文缩写: F J A O C。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性的社会团体,由从事工商业的企业和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组成,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广泛团结和组织全省工商界的力量,开展商业学术研究活动,加强经济联系与合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海峡两岸经济区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北路80号山海观花园1号楼11F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是: 

(一)吸引工商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搞好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 

(二)指导工商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工商企业合法权益,搞好行业自律。讲究行业道德,保护消费者合法利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和学术交流,运用学术研究成果及时向政府反映行业的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为政府制订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参考。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开展理论研究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 

(五)运用理论学术研究成果参与制订、修改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六)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政府协商对话,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的协调服务工作。

(七)发辉理论学术研究优势,向企业提供市场、产业政策、经营策略、信息服务和科学技术等导向,引导企业按照市场需求,确定经营战略和经营目标。为会员提供有关咨询、培训和市场调查研究等各项服务 

(八)运用理论学术研究成果帮助企业开拓新的经营领域和流通渠道,主办各类展览会、博览会,协助企业引进国外及港、澳、台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促进国内流通企业的现代化,实行现代企业制度。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企业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企业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参与国际及港、澳、台大流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

(一)团体会员资格:凡承认并执行本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可具有本会团体会员的申请资格:

1、经、省、市、地、县、区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2、设有经济、金融、商业专业的高等院校和社会科研单位的组织。

3、其他

(二)入会程序:具备上述资格的机构或组织,经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报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正式团体会员。

(三)团体会员的权利

1、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代表权利;

2、有权推荐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年会和其他有关活动;

3、有权向本会推荐个人会员。

(四)团体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参加本会举办的会员业务交流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定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个人会员

(一)个人会员资格:凡承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具有个人会员申请资格:

1、大专或大专以上毕业、具有一定理论学术水平和调研能力或在相关行业工作过五年以上并担任过部门负责人。

2、中专毕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调研能力或在相关行业工作过八年以上并担任过部门负责人。

3、长期从事流通、金融、服务及相关行业的,具有一定理论水平或工作经验丰富的个人。

4、本会应届理事为当然个人会员。

(二)入会程序:具备上述三项资格的人员向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或本会所属团体会员提出正式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格,经本会理事会、秘书处和团体会员单位审核推荐,由本会理事会、秘书处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办理必要手续,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个人会员的权利

1、根据本人的专长、有权申请开展理论学术调研或参加本会组织的专题研究调查以及各种商务活动。

2、有权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培训和商务调研活动。

3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个人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商务活动。

3、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按时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退会需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聘任副秘书长;

(七)设立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也可通过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和理论学术氺平及调研能力高;  

(二)在本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决定秘书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正、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担任者,可由所在单位提出报告,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管局和省社科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专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管理机构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省社科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省社科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省民管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社科联和省民管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3月 23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已经省民管局核准生效。

发布部门:省民管局 

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

实施日期:本会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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